禁食律法

禁食律法

主已命令我們要「照顧貧窮、困苦的人,救助他們,免得他們受苦。」1孟蓀會長教導:「要記住真正的禁食的原則。不是要把你的餅分給飢餓的人,將飄流的窮人接到你家中,見赤身的給他衣服遮體,顧恤自己的骨肉而不掩藏嗎?[見以賽亞書58:7]。藉著誠實和慷慨的禁食捐獻,確實地讓天父看到我們明白且遵守此特定律法。」2

身為教會成員或領袖,我們經常「在大會、聖餐聚會、聖職聚會、慈助會和其他輔助組織會議、家庭教導及探訪、聖殿推薦書面談和什一奉獻年終面談中」被提醒和教導有關「遵守禁食律法的重要」。3

教會成員受到鼓勵要在信心需要特別鞏固以及面對逆境和挑戰時禁食,為需要幫助的人禁食和祈禱,並定期每個月在禁食主日禁食。在這一天,我們會二十四小時不吃不喝。我們在身體情況許可之下,受到鼓勵要禁食和祈禱,並在禁食見證聚會上為福音的真實性作見證。我們也和天父溝通,並奉獻出慷慨的禁食捐獻來幫助貧困者。禁食捐獻應該至少要與我們原本所要吃的食物等值。通常,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日被指定為禁食主日。

我們已在經文中看到或受到教導,禁食時總是要伴隨著祈禱。禁食並非只是不吃不喝而已,我們還需要提升我們的心思意念和聲量,與天父溝通。當禁食伴隨著謙卑的祈禱,就會讓我們變得更有力量透過聖靈獲得啟示,並增強我們抗拒誘惑的能力。我們的見證會透過每次禁食去成長,使我們加添能力控制自己的弱點和情感。我們正義的祈禱和懇求,通常會在我們禁食的時候,變得更有力。

我們在禁食的時候一定會感到飢餓。不過,當我們真正地讓自己置身於貧困者的處境時,我們就會更加了解他們貧困的感受。飢餓的感覺會被愛和感恩之心所紓解。我們將捐獻交給主教,以紓解他人的痛苦時,我們不僅是為他人做好事,也是在為自己做美好的事。便雅憫王教導,我們「把財物分給窮人,就會每天保有罪的赦免。」4

迪恩戴維斯主教在201410月的總會大會上教導:禁食律法適用於所有的教會成員,甚至年幼的孩童也可學習禁食。先從一餐開始,等到他們能夠了解,也有體力遵行禁食律法時,再進行兩餐。丈夫和妻子、單身成員、青少年及兒童,在禁食時都應該用祈禱開始,感謝生活中的各項祝福,並在禁食期間,尋求主的祝福和力量。等到把禁食捐獻交給主的代理人,即主教,就完全履行了禁食律法。」5

亞倫聖職定額組成員的一項神聖責任,就是要在各地收集禁食捐獻。這項服務為那些參與和執行這項神聖職責的男青年們帶來祝福。迪恩戴維斯主教進一步教導:亞倫聖職持有人在光大自己的聖職責任,將這機會給予教會所有的成員時,往往就是在將禁食的應許祝福提供給最需要的人。你們會親眼目睹,照顧貧困者的這份精神,有力量軟化剛硬的心,並造福未經常出席教會聚會的人。」6

主已經將一項神聖職責託付給主教,這位以色列的法官去管理教會成員的禁食捐獻援助。主教要審慎運用禁食捐獻,來施助成員在屬世和屬靈上的需求,並且要將禁食捐獻視為是一項臨時的資助,是家族及社區資源以外的補充。7透過尋求聖靈的指引,和慈助會會長及麥基洗德聖職定額組領袖的支持,此項為貧困者提供幫助的方式是要促進履行個人職責,幫助人們維持生計,而非維持生活品味,8提供生活用品和工作機會。這些原則會幫助貧困者邁向自立之路。

多年前我曾擔任主教,我很感謝禁食律法幫助了我明白下列的原則和祝福:

就像加深自己的歸信一樣,我需要忠信地奉行禁食律法,好獲得見證和與這項律法有關的應許祝福。

我明白主已制定了禁食和禁食捐獻的律法來祝福祂的人民,並提供一個方法,讓我能為困苦者服務。9

我學到禁食日的適當做法是在二十四小時內不吃不喝,參加禁食見證聚會,並繳付至少與我原本要吃的食物等值的禁食捐獻。可行的話,我應該慷慨地捐獻更多。10

我明白禁食律法適用於教會所有的成員(無論他們的經濟情況如何),並且需要透過他們的信心和歸信。

我從經驗中學到,禁食律法的相關祝福包括能[謙卑地]與主接近、增加靈性的力量[來處理逆境和挑戰]、屬世的福祉[能變得更加自立]、[對同胞]有更多的愛心,以及更渴望去服務[他人]。11

戈登興格萊會長曾問過:「如果全世界都運用禁食日及禁食捐獻的原則,會怎樣呢?飢餓的人會有食物吃,赤身露體的人有衣服穿,無家可歸的人有地方住。……一種新的關懷和無私會在人們心中成長。」12

當教會所有的成員都遵守禁食的律法,並慷慨繳納禁食捐獻,就會有足夠的基金去照顧貧困者,而我們也會獲得禁食律法所帶來的偉大應許和祝福。

我很感謝多年來由於奉行禁食律法,而獲得主賜給我的有關這律法的應許祝福,就是「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13我見證凡忠信地奉行禁食律法的人,一定會發現這神聖律法所帶來的豐盛祝福,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截圖:盤兆康長老

註:

1 見教義和聖約 3835

2 General Authority Training Presentation, October 7, 2014;亦見以賽亞書587

3 指導手冊,第一冊 5.1.2

4 見摩賽亞書 426

5 迪恩‧戴維斯,「禁食律法:照顧貧困者的一項個人責任」,2014年11月,利阿賀拿,第54-55頁。

6 迪恩‧戴維斯,「禁食律法:照顧貧困者的一項個人責任」,2014年11月,利阿賀拿,第55頁。

7 同上。

8 迪恩‧戴維斯,「禁食律法:照顧貧困者的一項個人責任」,2014年11月,利阿賀拿,第55頁。

9 指導手冊第二冊6.1.2;或見https://www.lds.org/handbook-2-administer-the-church/welfare-principles-and-leadership

10 指導手冊第二冊21.1.17;或見https://www.lds.org/handbook-2-administer-the-church/selected-church-policies

11 指導手冊第二冊6.1.2 (或見 https://www.lds.org/handbook-2-administer-the-church/welfare-principles-and-leadership)。

12 見戈登‧興格萊,「教會現況」,1991年7月,聖徒之聲,第47-50頁( 或見www.lds.org/general-conference/1991/04/the-state-of-the-church)。

13 見瑪拉基書310;亦見尼腓三書24:10。